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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斌,张庭华,上海西上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559号原告:翟斌,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宝昌路XXX弄XXX号。被告:张庭华,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西上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南安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林金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原告翟斌与被告张庭华、上海西上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翟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