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4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劳锡澎,黎汝添,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欧少欢,黎洁珊,韦艳庭,韦润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钟炳燊。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北佛山奥园对面路晖楼地下首层商铺第5仓。法定代表人黎洪伟。被执行人劳锡澎,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汝添,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沿江路钢贸大厦东侧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劳锡澎。被执行人黎洪伟,男,汉族,1946年11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欧少欢,女,汉族,1948年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洁珊,女,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韦艳庭,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被执行人韦润潮,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劳锡澎、黎洁珊、韦润潮、欧少欢、黎汝添、韦艳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述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94459.63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022824.71元。因上述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车管所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劳锡彭名下有5处房产,其中1处由(2015)佛中法立保字第88号案件首查封,4处由(2015)佛中法立保字第229号案件首查封。黎洁珊名下有4处房产,由(2015)佛中法立保字第88号案件首查封。韦润潮名下有1房,由(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案件首查封。劳锡彭名下还有1车辆,本案轮侯查封。原则上,上述财产均由首查封处理,本案暂不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22824.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8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