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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申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英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英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申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建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张英风,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蒋艳平,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英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21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锐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智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