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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远新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远新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37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海鹰6号院9号楼,统一信用代码:91101136738305439。法定代理人:杨科,系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汤晓仑、杨杰,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远新,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远新银行卡纠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5987.3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远新银行存款人民币205987.3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