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6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叶微诉被告蜜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微,蜜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6099号原告:叶微。委托代理人:王清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蜜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微诉被告蜜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叶微负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