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东与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651号原告:孙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马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江衍喜,巴林右旗司法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诉被告马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巴达日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