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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东与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3651号原告:孙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马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江衍喜,巴林右旗司法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诉被告马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巴达日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