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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秀建与王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建,王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009号原告:吴秀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连。原告吴秀建与被告王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吴秀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建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吴秀建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