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3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莹与被申请人张建利、龚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张建利,龚春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2546号申请人:张莹,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张建利,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龚春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2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莹与被申请人张建利、龚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利、龚春霞价值38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莹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利、龚春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小玲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若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