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6258号
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30900160XJ),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河路505号。
主要
负责人:李平广,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平安,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胡咏,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胡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海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余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