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宋宝杰与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杰,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540号原告宋宝杰,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赵强,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杰与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告并不在那居住,地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住址,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宝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