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卓某,汽车司机。被执行人:王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