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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卓某,汽车司机。被执行人:王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