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财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芳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536号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芳平,男,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芳平的抵押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芳平在申请人处贷款并提供房产作抵押担保,申请人请求对抵押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芳平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S2××07号、S201405200008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刘芳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朱才新审 判 员 刘江锋审 判 员 胡耀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禹颖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