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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团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82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团,男,住礼县。2013年12月至案发前担任洮坪镇山根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受贿罪,2016年4月1日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团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甘肃省漳县岷县交界处发生6.6级地震,礼县洮坪镇山根村系受灾地区之一。2013年底至2014年初该村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开展本村灾后重建工作,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刘团负责该村灾后重建户的调查摸底、统计上报、房屋验收等工作。2014初,被告人刘团与村民刘某6商议将刘某6家报为灾后重建户,事后刘某6向刘团支付好处费。因刘某6外出打工,二人商议由刘团对旧房粉刷冒充重建房以通过验收,同年10月份重建款发放后,刘某6按照约定从其一折统账户取出1万元作为好处费交付刘团。2014年初,被告人刘团在村民茹某1家中与其商量由刘团将茹某1家报为重建户,由茹某1将旧房粉刷冒充重建房以通过验收,事后给予被告人刘团1万元好处费,茹某1表示同意。同年7月重建款发放后,茹某1按照约定从其一折统账户取出1万元作为好处费交付刘团。2014年初,村民车某1找到被告人刘团让其将自家于2013年修建的铺面虚报为灾后重建房,刘团称此事不好办并承诺帮忙办理,同年5月刘团告知车某1事情办成,并要求车某1将旧铺面加以翻新冒充重建房以通过验收,以重建款即将发放到账为由索要车某1一折统存折,取款19800元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刘团向礼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涉案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团身为洮坪镇山根村村委会委员、村主任,利用其协助镇政府从事灾后重建统计上报等工作的便利,为村民刘某6、茹某1、车某1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中对刘某6、车某1两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车某1的钱是其借用的,刘某6给他的钱是建修承包费外,对其余指控无意见。庭审质证中,对公诉人出示的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及量刑事实方面的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甘肃省漳县岷县交界处发生6.6级地震,礼县洮坪镇山根村系受灾地区之一。2013年底至2014年初该村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开展本村灾后重建工作,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刘团负责该村灾后重建户的调查摸底、统计上报、房屋验收等工作。2014初,被告人刘团与村民刘某6商议将刘某6家报为灾后重建户,事后刘某6向刘团支付好处费。因刘某6外出打工,二人商议由刘团对旧房粉刷冒充重建房以通过验收,同年10月份重建款发放后,刘某6按照约定从其一折统账户取出1万元作为好处费交付刘团。2014年初,被告人刘团在村民茹某1家中与其商量由刘团将茹某1家报为重建户,由茹某1将旧房粉刷冒充重建房以通过验收,事后给予被告人刘团1万元好处费,茹某1表示同意。同年7月重建款发放后,茹某1按照约定从其一折统账户取出1万元作为好处费交付刘团。2014年初,村民车某1找到被告人刘团让其将自家于2013年修建的铺面虚报为灾后重建房,刘团称此事不好办并承诺帮忙办理,同年5月刘团告知车某1事情办成,并要求车某1将旧铺面加以翻新冒充重建房以通过验收,以重建款即将发放到账为由索要车某1一折统存折,取款19800元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刘团向礼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涉案款。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查证属实,合法有效,并作为定案根据的下列证据证实。礼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体检表、逮捕决定书。被告人刘团的看守所收押健康检查表、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证人刘某1、刘某2、茹某1、刘某3、刘某4、车某1、刘某5证言。被告人刘团供述与辩解。礼县财政局、民政局文件,洮坪乡山根村重建资金拨付明细表、发放花名册。车某1一折统交易明细对账单,取款凭条,一折统复印件。礼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礼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礼县洮坪镇人民政府证明、岷县漳县发生6.6级地震后礼县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申请书和审批表。现金缴款单。被告人刘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且无证人出庭为其作证,证明其罪轻或无罪,亦未提出重新调查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团身为洮坪镇山根村村委会委员、村主任,利用其协助镇政府从事灾后重建统计上报等工作的便利,为村民刘某6、茹某1、车某1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意见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团认罪悔罪,退清受贿款,本院依法决定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10000元,其余90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团受贿赃款39800元,依法没收,由礼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生人民陪审员  张亦飞人民陪审员  陈慈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