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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苏雁、毕泗农、亓孝云、莱芜市泽成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苏雁,毕泗农,亓孝云,莱芜市泽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苏雁、毕泗农、亓孝云、莱芜市泽成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亓孝云名下鲁S×××××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周光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