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2159号原告:彭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法良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