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柴水花与阙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水花,阙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051号原告:柴水花,住武夷山市。被告:阙志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水花与被告阙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水花于2016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水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柴水花负担。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