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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得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得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乡踏鲊村。法定代表人伍开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边县得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新隆村2社。法定代表人李世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