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松、王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松,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瑞,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松,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松、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松银行存款24000元并冻结其工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王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局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华员李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