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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张闻广与王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闻广,王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张闻广,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榆树市正阳街12委副组。被告王润生,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2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闻广诉被告王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原、被告双方准备私自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闻广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