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张闻广与王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闻广,王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张闻广,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榆树市正阳街12委副组。被告王润生,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2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闻广诉被告王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原、被告双方准备私自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闻广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