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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2549号原告苏某,女,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文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苏某诉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石文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