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2549号原告苏某,女,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文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苏某诉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石文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