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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侯帅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帅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帅楠,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现住鹤壁市山城区。因盗窃于2016年8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帅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帅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日凌晨6时许,侯帅楠在鹤壁市山城区畅游网吧扒窃田某一部VIVO手机(价值568元)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被告人侯帅楠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抓获证明、破案报告;被盗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鹤价认定(2016)29号价格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侯帅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侯帅楠因盗窃行为于2016年8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案发后侯帅楠退还被盗手机。在卷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领��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帅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侯帅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返还涉案物品,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帅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静楠附:本案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