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袁某粮、侯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袁某粮,侯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57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首层,组织机构代码为78278219X。负责人张某辉,行长。被执行人袁某粮,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赣州市某县某乡某村某组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侯某梅,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袁某粮、侯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某元及利息、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某粮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东路南侧某花园某栋(某)某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某号)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为人民币某元。对于上述拍卖所得价款,已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官某玫、张某华、常某、黄某铭、薛某研、闫某东、王某佳、丁某瑞、李某平、谢某荣、李某等执行债权人通过各自的执行法院或直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其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系抵押权人,其他均系普通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某粮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袁某粮的上述房产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故本案符合法定的参与分配条件,本院依法制作了参与分配方案,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人对上述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本院已依法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对拍卖所得价款实施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所得款项为人民币某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某元后的剩余款项,本院已经汇付申请执行人。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某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从中分配了相关款项,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