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胡某乙、朱某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乙,朱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9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乙,女,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人朱某乙,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住上海市金山区。辩护人张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乙、朱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乙、朱某乙及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16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亭林派出所民警周某甲、徐某、许某、张某某在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北路大慈路路口进行交通执法整治行动时,发现被告人朱某乙驾驶电瓶车载着被告人胡某乙,有违法行为,遂上前将该车拦停并予以处罚。在处罚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乙拒绝接受处罚,不愿配合民警执法,情绪激动,大声吵闹,引起了大量群众围观并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朱某乙进行强制传唤。在带至派出所途中,被告人朱某乙在警车内企图逃逸,民警将车停靠路边后朱某乙夺门而逃。民警下车立即将其控制,在控制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乙将民警金某左手咬伤。被告人朱某乙被带离现场后,被告人胡某乙情绪失控,欲强行将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驶离,被民警制止后,其将民警张某某的手咬伤。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亭林派出所增援民警胡某甲到场后对其进行传唤,但遭到其激烈反抗。后在民警将被告人胡某乙强制带离现场过程中,胡某乙将民警胡某甲、徐某抓伤。经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金某、张某某、胡某甲、徐某的伤势尚未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胡某乙、朱某乙被民警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胡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乙、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张某某、胡某甲、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甲、许某、顾某某、朱某甲、周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视频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被害人金某、张某某、胡某甲、徐某的人民警察证、工作证,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亭林派出所出具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朱某乙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乙、朱某乙暴力抗拒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胡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朱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朱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纪红代理审判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顾德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振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