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执51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映梅申请执行陈少海、陈荣、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映梅,龙燕,陈少海,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51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林映梅,女,1968年12月0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龙燕,女,1977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陈少海,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陈荣,女,1966年6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林映梅申请执行陈少海、陈荣、龙燕民间借贷一案的(2016)黔2702执5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龙燕、陈少海、陈荣的银行存款二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龙燕、陈少海、陈荣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龙燕、陈少海、陈荣的银行存款二十五万元至申请执行人林映梅的银行账户(。二、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陈荣在福泉市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资收入二千五百元,直至扣足二十万元为止。由申请执行人林映梅持本裁定书到福泉市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松审判员 幸仁义审判员 甘业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