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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燕华、韩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燕华,韩雯,段珂,段睿,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康永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燕华,女,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系段传波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雯,女,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系段传波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珂,男,汉族,2006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系段传波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睿,女,汉族,201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系段传波之女。段珂、段睿的法定代理人:韩雯(系其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龙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业大厦第*层。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康永中,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再审申请人陈燕华、韩雯、段珂、段睿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大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康永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燕华等四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为212302.62元,实际上应为228028.74元,少算了11008.28元。二审期间,陈燕华等四人以书面形式提交了说明,但二审法院未予采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段传波因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审法院根据其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等实际情况,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并无不当。同时,本案一审宣判后,陈燕华等四人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采用通常的二审救济程序,即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其却无正当理由未依法提出上诉,其现以一审判决计算错误提出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燕华、韩雯、段珂、段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