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执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春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秀,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386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秀,女,1963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宋玉玲,女,1963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杨春秀与被执行人宋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6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6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峰审 判 员 薛 祥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