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62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方高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方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62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54号。负责人:周文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高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方高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以(2015)潜执字第006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方高生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高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