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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强制猥亵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56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快递代理。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012年10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392号刑事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吴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刑初3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黄 霞二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