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焕松与谢裕均、伍忠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松,谢裕均,伍忠兰,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周焕松,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谢裕均,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横县。被执行人伍忠兰,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李国祥,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横县。周焕松与谢裕均、伍忠兰、李国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21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裕均、伍忠兰、李国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焕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458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也未登记有房产、车辆、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