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7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小园与深圳市罗湖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小园,深圳市罗湖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小园,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1061号环卫工人之家物业楼1层。法定代表人:林乃见,董事长。上诉人陶小园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湖环卫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8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陶小园的主张,被上诉人罗湖环卫公司拖欠上诉人在职期间代为垫付的汽车修理费、清洁保洁品用具等费用人民币7905元未报销。上诉人所主张的上述垫付款项的行为系受单位委派的职务行为,双方因拖欠报销款项发生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上诉人陶小园因未及时报销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陶小园的上述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