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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强申请执行廖茂辉、蔡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廖茂辉,蔡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5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廖茂辉,被执行人蔡莲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93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王强申请执行廖茂辉、蔡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武侯民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廖茂辉、蔡莲英位于四川省郫县花园镇北正街X号X楼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暂不能处置,需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茂辉、蔡莲英位于四川省郫县花园镇北正街X号X楼X号的房屋予以续行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