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2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右旗裕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裕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右旗裕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右旗裕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的御景华庭住宅小区相关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右旗裕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2套抵押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御景华庭住宅小区,房号为9-1-801号128.77平米、9-1-602号112.6平米,建筑面积合计241.37平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