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常恩厚、宁宝辉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常恩厚,宁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常恩厚,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宁宝辉,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捕前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常恩厚、宁宝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恩厚、宁宝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