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杰豪与徐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豪,徐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149号原告:朱杰豪,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徐培良,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豪与被告徐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杰豪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