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琴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琴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767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361849-3。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虞德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欧琴旭,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琴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