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谭洁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谭洁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5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传,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文,该分行职员。被告:谭洁兴,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谭洁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