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海洋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珠江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洋,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珠江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97号原告:吴海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迁。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珠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东路98号。负责人:杲闻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冬,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原告吴海洋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珠江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吴海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海洋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