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利锋与陈涛、严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锋,陈涛,严竹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2民初879号原告:王利锋,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严竹君,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利锋与被告陈涛、严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竹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利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返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7日被告陈涛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5%。此后,被告于2014年9月归还了25万元,但剩余部分借款本息在原告催要下至今未能及时归还。被告严竹君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涛未答辩。严竹君辩称,这笔借款未听说过。原告杨秋绒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借条一张及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陈涛2013年1月17日向其借款40万元的事实;2.证人李超证言,证明陈涛通过他借王利锋40万元,口头约定使用一年,利息每月2分5厘,一年以后催要一直推脱。被告未到庭,原告证据无法质证。合议庭认为原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可以证明陈涛给王利锋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王利锋分两次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分别实付借款19.5万元,口头约定使用一年,利息每月2分5厘,陈涛支付过部分利息。本院对严竹君的调查笔录、陈涛母亲李葱翠的调查笔录及调取的陈涛、严竹君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只对严竹君的调查笔录中关于这笔借款未听说过有异议外,其他无异议。合议庭认为本院对严竹君的调查笔录、陈涛母亲李葱翠的调查笔录及调取的陈涛、严竹君结婚证复印件,能够证明陈涛在借款时与严竹君系合法夫妻关系,陈涛现无法联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月18日王利锋分两次在按每月2分5厘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分别实付陈涛借款19.5万元,就上述借款被告陈涛给原告王利锋写了一张借款40万元的借条,口头约定使用一年,利息每月2分5厘。陈涛到期未还款,后来于2014年9月归还了25万元本金,但剩余部分借款本息在原告催要下至今未能及时归还。该笔借款发生在陈涛与严竹君系合法夫妻关系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陈涛,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原告与被告陈涛之间产生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贷款人的贷款义务,被告陈涛理应依约履行借款人偿还本息义务,但因原告给付被告陈涛借款时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于法不许,借款本金应为实际给付款额。该笔借款发生在陈涛与严竹君系合法夫妻关系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严竹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请求,因未付利息的月利率法律规定不能超过2%,只能以月利率2%计息;利息起算时间可从未付利息之日起,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算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有效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涛、严竹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王利锋借款14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王利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王利锋负担200元,陈涛、严竹君负担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增锋人民陪审员员 锋 人民 陪 审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