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强、席常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强,席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西南。法定代表人杨学平,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超然,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斯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席常海,男,1964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奈民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席常海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