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8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毛瑞娜与陈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娜,陈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848号之二原告毛瑞娜,女。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啸,男。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瑞娜诉被告陈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瑞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毛瑞娜承担。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杨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旭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