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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8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毛瑞娜与陈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娜,陈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848号之二原告毛瑞娜,女。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啸,男。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瑞娜诉被告陈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瑞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毛瑞娜承担。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杨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旭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