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淑香与刘金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香,刘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5民初780号原告杨淑香,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金平,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香与被告刘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香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淑香负担。审判员 高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亓广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