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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淑香与刘金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香,刘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5民初780号原告杨淑香,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金平,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香与被告刘金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香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淑香负担。审判员  高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亓广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