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甲曹某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327号原告曹某.原告曹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曹某,曹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曹某,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