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2286号-6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仁基与马蕴山、冷祖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基,冷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2286号-6申请人:王仁基。被执行人:冷祖华。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冷祖华在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冷祖华在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封绍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