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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桂映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映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桂映黄某,女,1995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象州县,现住柳州市柳南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桂映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敬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桂映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桂映黄某得知购毒人员张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向一名外号“小肥仔”的男子取到两小袋净重0.96克的甲基苯丙胺。同日22时许,被告人黄桂映黄某携带上述毒品来到在本市城中区东环路延长线东祥福苑4栋楼下老邻居超市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毒品交易后,被告人黄桂映黄某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桂映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桂映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毒品鉴定书、收缴毒品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黄桂映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映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售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桂映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桂映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廖静静ap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