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延省与杨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省,杨其磊,闵凡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881号原告魏延省,住滕州市。被告杨其磊,住滕州市。被告闵凡翠,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延省与被告杨其磊、闵凡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其磊位于官桥镇官桥村房号为34032002的门面房一处。担保人魏延省以其所有的鲁D8F2**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延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其磊所有的位于官桥镇官桥村房号为34032002的门面房一处;二、查封原告魏延省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鲁D8F2**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