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许仲华与姚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仲华,姚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939号原告:许仲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裕,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仲华与被告姚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仲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仲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仲华撤回对被告姚建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6元(许仲华已预交),由许仲华负担。审判员 李友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