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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剑文与尹定庭、张云兰、东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贵州巽扬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巽扬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巽扬实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尹某某,张某某,东莞某薄板有限公司,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110号雨田村雨雨楼某座某号,号码某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某某,男,1966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某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大厦某层某号,号码某号。被执行人东莞某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某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被执行人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五开中路公寓宾馆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汇大道6号民生二期桃径某室,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菹大厦某层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张某某、东莞某薄板有限公司、贵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625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尹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别墅某号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冻结被执行人尹某某持有的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50%股权、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90.5%股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封通知书及查证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其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财产处置要求。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审 判 员杜 佳 鑫审 判 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