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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荣强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858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荣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858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强,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荣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7123.53元和相应利息、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办了卡号62×××63的信用卡。开办后被告无履行依约如期足额还款义务。被告无答辩,也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缔结《招商银行YOUNG卡(青年版)-信用卡金卡领用合约》。随后,原告向被告核发卡号62×××63的信用卡。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6年5月15日止,被告拖欠透支本金127123.53元、利息9529.22元、费用37282.32元未付给原告。从而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不到庭应诉,本院推定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上述已查明事实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作为信用卡领用人,未按约如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欠款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陈荣强给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27123.53元及利息、费用(截至2016年5月15日止利息9529.22元、费用37282.32元,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被告陈荣强还清款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上述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3779元,由被告陈荣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学晖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人民陪审员  阳广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