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初88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平,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主要负责人:陈宗善,该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成,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知产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以下简称芒果量贩式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思嘉、何江平,被告芒果量贩式歌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城、姜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浩天知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两只蝴蝶》等126首音乐电视作品)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2、赔偿其经济损失126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305.83元(注:公证费3900元,KTV包厢费222元,差旅费用183.83元),以上合计130305.83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等126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其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专属授权,取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内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诉讼的权利。被告未经其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芒果量贩式歌厅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在于: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权利授予系基于具体权能之授权,例如放映权,而未规定单独的诉权的授权;同时,诉权也不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权能,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权不能单独授权,被授权人只能以实体权利主体的名义,代表实体权利主体行使诉权。2、《好歌天天唱》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仅仅可被视为音像作品,不享有放映权。浩天知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基本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好歌天天唱》专辑一盒,证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两只蝴蝶》等12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3、《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地区内(合肥市除外)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权利;4、(2015)民证民字第1245号、(2015)民证民字第1250号《公证书》贰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5、公证费、取证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芒果量贩式歌厅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2,《好歌天天唱》专辑记载了卡拉OK原唱,从检索到生效的判决书看,对于MTV是否享有著作权其中一条就排除了以制作为目的专辑作品,仅仅是录音录像制品,具体案号为(2011)粤高法民三第140号,如果是录音录像制品,则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能证明原告获得了有关机构的授权;对证据4、5,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我们关注到公证书中存在与公证法不相吻合的记载。一是公证书中的在场人员没有签在场时间,公证记录是不是在公证当时签字不得而知,没有附公证人员的资格信息,公证人员是否具有公证资格需要核实,因此,本案公证因存在瑕疵而无效。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芒果量贩式歌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好歌天天唱》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内含的十张光盘上均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外包装、封面、内置《好歌天天唱》歌曲ISRC编码分配表上亦均载明了《两只蝴蝶》等126首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6月17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1、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授权给原告浩天知产公司。2、在前述权利范围内,原告浩天知产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申请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不限于向合同签订前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5年11月27日,原告浩天知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2月9日12时,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花山美居2号楼“芒果欢乐歌城”,以消费者身份进入该KTV三楼8302房间,点播了《两只蝴蝶》等68首音乐电视作品,于路路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郑华获得盖有“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有奖发票(税控)》(发票号码:00310409),注明娱乐费114元,公证员郅胜华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同月11日18时,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花山美居2号楼“芒果欢乐歌城”,以消费者身份进入该KTV三楼306房间,点播了《爱在雨季》等58首音乐电视作品,于路路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郑华获得盖有“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有奖发票(税控)》(发票号码:00310414),注明娱乐费108元,公证员郅胜华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原告浩天知产公司支付公证费3900元、差旅费183.83元。另查明:芒果量贩式歌厅于2011年9月22日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简餐等,负责人为陈宗善。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双方的诉辩意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浩天知产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如果适格,浩天知产公司的各项主张依据是否充分。关于争议焦点1,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是著作权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其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好歌天天唱》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内含的十张光盘上均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案涉《两只蝴蝶》等126首音乐电视作品均在该专辑和十张光盘的曲目中,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系《好歌天天唱》专辑的著作权人。其与浩天知产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并授权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相关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浩天知产公司根据《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取得了《两只蝴蝶》等126首音乐电视作品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在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和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故原告浩天知产公司作为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与法律规定相悖;认为公证书不合法,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芒果量贩式歌厅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两只蝴蝶》等126首音乐电视作品属有权使用,应认定为擅自经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浩天知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芒果量贩式歌厅侵权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也未能举证证明芒果量贩式歌厅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故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芒果量贩式歌厅所处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范围、侵权时间、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KTV普遍的市场经营状况等,酌情确定浩天知产公司的经济损失为每首音乐电视作品500元,126首歌的损失合计为63000元,应当由芒果量贩式歌厅赔偿。浩天知产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公证费3900元,为取证支出的包厢费222元、差旅费183.83元,属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亦应当由芒果量贩式歌厅赔偿。浩天知产公司的诉请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予以剔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两只蝴蝶》等126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3000元和维权的合理支出4305.83元,合计67305.83元。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453元,由被告马鞍山市芒果量贩式歌厅负担1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龙审 判 员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莉附件一:涉案126首音乐电视作品目录:《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秋雪》、《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守候》、《生日》、《男人》、《人在世上飘》、《爱情果》、《圆月亮》、《杯水情歌》、《像我一样飞翔》、《丽丽》、《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白狐(陈瑞)》、《我爱猪八戒》、《突围》、《回忆》、《Sweet》、《年华》、《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不要对爱说抱歉》、《忍痛割爱》、《双瓣花》、《藕断丝连》、《乞爱者》、《妈妈》、《纤夫的梦》、《笑傲江湖》、《纤夫四季调》、《秋天的玫瑰》、《一夜之间》、《尊严》、《太爱了》、《站着坐着都想你》、《追求》、《龙》、《负心人》、《傻瓜》、《爱在雨季》、《暗伤》、《女孩.我爱》、《不要气身体》、《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爱上孤独的我》、《唱给你的歌》、《无可救药的爱》、《爱情乞丐》、《谁是谁的谁》、《心醉》、《当雪花爱上梅花》、《一错再错》、《爱溜溜》、《放心宝贝》、《一天》、《一间小屋》、《鸟巢》、《洗洗睡》、《七仙女》、《打工十二月》、《怎么办》、《Flyaway》、《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独》、《爱情重点》、《说吧,你说吧》、《喜洋洋》、《我是一只猫》、《太早》、《忘穿秋裤》、《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陪君醉笑三千场》、《让泪化作相思雨》、《混了31年》、《小白脸》、《DoubleFace》、《你知道我对你的好》、《其实我很在乎你(谢容儿)》、《爱情城堡》、《你是猫儿我是鱼》、《那又怎样》、《绒绒草》、《我不做你娘娘》、《爱情小偷》、《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故乡黑龙江》、《那滋味》、《你是我的好朋友》、《狼爱上羊》、《我爱的姑娘你最美》、《房子》、《谁让我爱上了你》、《愤怒的情人》、《微笑的力量》、《爱大了,受伤了》、《人一旦变了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