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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民初3201号原告成都市���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法定代表人周锡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尚君,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仰义街道。法定代表人刘俊,职务:经理。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尚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2013年至2014年从原告处赊购鞋材纸板,于2014年11月21日经被告盖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6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到2016年5月6日被告还尚欠原告货款326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定于2016年7月底付款,被告逾期后于2014年8月30日又偿还原告货款5000元,余款276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7600元,并要求被告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付至本金支付完毕时为止。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与原告成都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鞋材纸板。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6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并盖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该金额货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后被告又偿还原告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32600元,由被告于2016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定于2016年7月30日偿还货款。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货款,逾期后于2016年8月60日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余款276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酿成纠纷。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此款和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有原告举出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欠款单、承诺书、收款回单证明。上列证据,经庭审原告举证和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由被告购买原告鞋材纸板的《口头买卖合同》因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后,原告销售给了被告一定数量的鞋材纸板,后经原、被告���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60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原告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760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虽然被告向原告承诺定于2016年7月30日付清原告货款,但被告未按承诺的时间付清原告货款,被告具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由被告从2016年7月31日起以违约金额27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利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因被告违约是从承诺后的2016年7月31日起开始的,被告承诺以前没有违约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该阶段的资金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76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7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如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温州双逸鞋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原告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尹娟 来自: